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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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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华东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华东企业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Shaanxi  East China Enterprise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 :SECD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在陕的华东六省一市的各省市级商会以及企业单位共同自愿发起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在践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有效发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把在陕西创业的浙商、苏商、沪商、徽商、闽商、赣商和鲁商联合起来,加快陕西省与华东地区以及长三角经济带的经济发展交流与合作,以更大力度、更开放的姿态推动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竞争力、增强品牌影响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引导会员企业开拓创新、共谋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为助力陕西经济腾飞、全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作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0层HL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自律、依法经营;

(二)协调会员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国内外经贸交流、考察、培训和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壮大;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税、投融资、人才、及市场拓展等服务、组织会员培训、经贸洽谈、科技交流等活动;

(七)建立本会网站,组织出版本会内部简报、刊物,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

(八)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建

(一)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二)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三)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推动会员企业组织发展,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四)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成员架构:

(一)本会由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二)在陕华东六省一市省市级商会以团体名义加入的均为创会商会或团体会员,由企业加入的为单位会员;

(三)本会由会长、党委书记、执行会长、监事长、创会商会、创会单位、创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华东地区六省一市(江苏、山东、浙江、福建、上海、安徽、江西)籍自然人和企业;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诚实守信,有社会责任感,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本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服务项目的优先权;

(五)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保持与本会的联系与沟通,单位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及有关联络人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缴纳,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会员缴纳本年度会费的时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发表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论、开展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不遵守本会章程的,将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创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五)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审议或修改会费收缴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创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创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创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创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创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为各行业、各领域内有实力、有影响力、有担当、讲奉献的知名企业家或行业代表。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批准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1 月 17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